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