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民航局可以同时撤销该机场设备通告。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