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制造商应当申请进行重新检验: 第二十九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