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制造商应当申请进行重新检验: 第二十九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第二节 样品的检测 第三十条 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随机选取。不具备随机选取条件的,可以由制造商选送。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编制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 第三十四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制造商经过改进重新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时,检验机构应当对上次未通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部分重新检测,必要时应当对重新提交… 第三节 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六条 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在组织开展质量一致性审核时,不得提前通知制造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第四十条 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4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销对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民航局。 第四十二条 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