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节 第四章 检验 第三节 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六条 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在组织开展质量一致性审核时,不得提前通知制造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第四十条 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4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销对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民航局。 第四十二条 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