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制造商应当申请进行重新检验: 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发生变更; 制造商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操作系统进行调整或更换; 因设计、生产或者功能缺陷等原因,导致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现严重故障或者造成运行事故,制造商分析原因,完善有关设计、改进生产工艺或流程,已经消除安全隐患; 民航局依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等情况,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