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章 通告 第五十一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通告 第五十一条 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关联系方式等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变更。机场设备停产时,制造商应当在停产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 检验机构收到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