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被撤销认定的检验机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民航局对其新申请不予受理;被撤销通告的制造商,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检验机构对其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