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未对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实、验收并进行记录的;
未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更新机场设备登记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信息的;
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未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设计缺陷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机场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出现严重故障、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