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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6月12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1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第七条 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参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铁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参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等,选择安全生产记录良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信用状况良好的其他参建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当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其他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并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含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进行首次设计交底;组织对重点工程、重大风险工点、特殊工程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组织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月度安全生产分析制度,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铁路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组织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质选线、安全选线原则,在勘察、设计阶段尽量规避重大、较大风险;对于无法规避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特长或者地质条件复杂隧道、高墩大跨桥…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特点、环境影响及其他因素等,在不同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等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满足要求、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在本施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动态跟踪风险变化状态,组织风险交底,开展岗前培训,公告现场施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完善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或者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交底的原则、人员、时间、内容、确认方法以及资料保存部门等。分级交底的,应当分别明确。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房屋、料仓等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符合…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重点检…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范围以外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定安全风险管控监理实施细则,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成果,检查预警机制…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 第五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铁路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的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参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重大… 第六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国家重大铁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未及时发现巡视、审计、督查等指出的严重问题的,由国家铁路局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 第七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执行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