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外,还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隐患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通过相应会议、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项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