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等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满足要求、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在本施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动态跟踪风险变化状态,组织风险交底,开展岗前培训,公告现场施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完善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或者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交底的原则、人员、时间、内容、确认方法以及资料保存部门等。分级交底的,应当分别明确。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房屋、料仓等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符合…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重点检…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范围以外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