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者实习生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