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国家重大铁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未及时发现巡视、审计、督查等指出的严重问题的,由国家铁路局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 第七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