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定安全风险管控监理实施细则,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成果,检查预警机制…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