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提出整改要求: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施工单位的项目机构与主要人员配备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情况。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
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及其检测报告;查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前的告知,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等情况;检查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照方案要求到位,运转是否良好;按照规定对盾构机、隧道掘进机、大型起重机械、架桥机、移动模架、挂篮等大型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拆除进行监理、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