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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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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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3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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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