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咖啡因购用证明购买咖啡因。咖啡因生产企业自用咖啡因也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购用证明,并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