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的发放范围:

批准生产咖啡因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以咖啡因作为中间体生产其它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科研单位。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企业,如食品、饮料、饲料添加剂、化妆品、油漆以及其它轻工、化工等有关企业。

持有本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出口计划的外贸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