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