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