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咖啡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咖啡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咖啡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咖啡因。 一证分次销售咖啡因,每次都要严格购销手续。禁止超过咖啡因购用证明批准数量供应咖啡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