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取消定点资格。 引用法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 第六章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