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