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非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咖啡因。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