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十月底前将本辖区咖啡因下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