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条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或者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变更制造、维修地址造成制造、维修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