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