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