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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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