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