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