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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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