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