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条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或者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变更制造、维修地址造成制造、维修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