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