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 第二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 第五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章 输电价格形式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 第九条 输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运营单位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按以下方法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核定正式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临时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和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送出电网建设、由电源点送出、专门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送电的配套工程,按照上述方法单独核定输电价格。已纳入直流工程或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暂不调整。 第十五条 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按照上述方法统一核定输电价格。 第十六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参照省级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十七条 对于跨省跨区专项(配套)工程性质、功能认定,以及交流专项工程配套电源点设计上网电量确定有争议的,以国家能源局出具意见为准。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 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实际利…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每5年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专…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法发布之后新定价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存量工程暂不调整价格,收入分享、定期校核等其他机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