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中《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