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法发布之后新定价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存量工程暂不调整价格,收入分享、定期校核等其他机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