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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 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实际利…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每5年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专…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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