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下,电网企业为提高工程利用效率临时增加电量输送的,增送电量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执行上述价格的通知、情况等,纳入年度信息报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