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送出电网建设、由电源点送出、专门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送电的配套工程,按照上述方法单独核定输电价格。已纳入直流工程或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