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规划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分… 第九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第十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 第十一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应当将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预算内…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将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并同…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严禁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项投资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本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来自本专项的资金应当列入批准的工程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时,应当将本专项安排资金作… 第十七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已下达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以及用于规划研究等不纳入工程概算、不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本专项投资核销申请,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终止后结余的资金,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他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本专项投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更新、准确完整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 第二十五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本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西部〔2012〕19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