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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项投资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本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来自本专项的资金应当列入批准的工程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时,应当将本专项安排资金作… 第十七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已下达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以及用于规划研究等不纳入工程概算、不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本专项投资核销申请,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终止后结余的资金,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他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本专项投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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