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