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分… 第九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第十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 第十一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应当将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预算内…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将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并同…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严禁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