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