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在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每年末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