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海警机构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海警机构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第一百六十条 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采取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走私行政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 第一百七十一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海警机构事先核实被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告知笔录经被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海警机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海警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警机构应当采纳。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制员或者海警机构指定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警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七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