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走私行政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确有必要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其他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九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长合理期限。
前两款规定的期间不包括公告、鉴定的时间。
对因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当事人另有违法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