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节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走私行政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 第一百七十一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海警机构事先核实被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告知笔录经被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海警机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海警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警机构应当采纳。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制员或者海警机构指定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警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七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